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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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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打击遏制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打造公平竞争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问题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等规定的情形为准。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从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结算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重点环节入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招标投标环节监管。招标人要把核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出借借用资质等情形,作为水利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环节的重要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组织招标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标书、开标等过程中(非电子招标),要重点核查授权代表人身份,是否为投标单位人员和投标固定人员,其社保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等。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重点从投标文件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报价、投标人员、授权代表人、投标保证金等多方面核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出借借用资质情况,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在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要重点核实中标单位的有关证书原件、签订合同人员和项目部人员的社保资料等,并应在合同中对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参建单位提前约定严厉的处理处罚措施。

(二)加强建设实施环节监管。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大对现场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落实到场考勤、违约罚款等各项措施,加大对参建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力度。要重点检查工程实施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项目部与中标单位有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中标单位人员、是否到位,有关资料签字是否一致;中标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立现场管理机构、与现场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管理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项目法人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对在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以上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人员未到场或考勤记录显示到场时间不足2/3的参建单位和人员,将进行全省通报并组织进行进一步查处。

(三)加强结算验收环节监管。项目法人进行工程款支付结算时,要重点核查结算单位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应由中标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是否违规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承包人是否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是否存在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违规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等情况。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召开现场例会或进行工程分部、单位、合同、竣工等各项验收时,应要求中标单位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场,并核实参会人员身份、留存记录。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监管。项目法人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途径。要重点检查中标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用工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制管理;中标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银行账户、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普遍不通过银行卡违规用现金发放工资,工资是否月结月清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有施工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是否每月报送银行发放工资明细。项目法人要按要求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应责令整改,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水利建设市场,并进一步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探索大数据和“互联网+”监管。依托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逐步与国家和省各有关平台对接、互联互通,探索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监管。定期进行数据分析,锁定违规市场主体,涉嫌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的,将进行系统预警,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查处。逐步开发完善水利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锁定、平台异常信息检索、信息比对查重、电子清标等功能,为主管部门监管提供线索和证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也容易形成廉政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稽察、审计等部门及项目法人、有关参建单位,要把发现、制止、惩处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作为各类监督检查的必查和首要任务,作为落实建设管理“四制”、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惩戒力度,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工程建设中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问题涉及面广,隐蔽性强,项目法人作为水利工程的日常建设管理单位,负有检查查处的直接责任。各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及时检查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全面检查1次,并及时在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检查结果、进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对发现水利工程项目存在参建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法人没有开展检查,或者发现以后没有制止、查处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没有按规定进行查处处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部署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设期间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检查频次。省水利厅将加强对各市的指导监督,并结合稽察、监督检查等活动,开展对在建水利工程的常态化抽查。建立检查情况调度制度,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有关工作开展及查处情况汇总报送省水利厅。

(四)加大查处处罚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在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动态评价;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要按规定列入“黑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并同时填报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抄送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研究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查处力度,通过过程监管和查处处罚相结合,从根源上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行为。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各水利参建单位形成加强自律、诚信合法经营的共识,进一步督促参建单位依法履约到位,全力以赴抓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