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遵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1、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场地宜采取措施硬化,其中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
(3)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4)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5)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6)施工现场出人口处应设置冲洗平台,保证进出车辆清洁;
(7)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
(8)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9)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
(11)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2)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3)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2、防治水污染
(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2)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4)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抗渗处理;
(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隔离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1)施工现场应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使用,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措施控制和降低噪声,并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强噪声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
(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6)规定,施工现场昼间限值70dB(A),夜间限值55dB(A)。
4、防治施工光线污染
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加以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的危害。
5、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车辆运输沙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撤,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