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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二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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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晋升资质
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专业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泰山杯、鲁安杯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对建筑业企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建筑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往年最高额实际增加500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增加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给予奖励,增加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工程)、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对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企业资质成功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长质量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可推荐为劳模或工匠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推进。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新建项目每年确定不少于项目总数10%的比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逐年提高比例。国有投资项目要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市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2025年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75%。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85%。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按月将人工费部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
八、培育骨干建筑企业
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承包商。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承包商是上年度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可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内缴纳。在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市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本市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对市外施工产值超10亿元的,可直接入选次年度骨干企业名录库。对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回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营业额、外派劳务人员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我市有关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十、减轻企业负担
各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确认拖欠工程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违约责任及责任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还款协议,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有效支持,把偿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作为年度考核指标。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强制本市建筑企业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对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县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A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下调至0.8‰、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授信支持力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十二、强化政策保障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作为政府出资成立建筑业发展基金,按照省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支持建筑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展壮大。建立淄博市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作为总召集人,组织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筑业主要指标、建筑业发展基金使用、税收收入等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保障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骨干企业,精准服务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筑业企业,不予享受当年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晋升资质
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专业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泰山杯、鲁安杯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对建筑业企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建筑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往年最高额实际增加500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增加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给予奖励,增加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工程)、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对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企业资质成功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长质量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可推荐为劳模或工匠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推进。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新建项目每年确定不少于项目总数10%的比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逐年提高比例。国有投资项目要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市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2025年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75%。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85%。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按月将人工费部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
八、培育骨干建筑企业
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承包商。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承包商是上年度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可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内缴纳。在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市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本市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对市外施工产值超10亿元的,可直接入选次年度骨干企业名录库。对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回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营业额、外派劳务人员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我市有关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十、减轻企业负担
各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确认拖欠工程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违约责任及责任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还款协议,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有效支持,把偿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作为年度考核指标。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强制本市建筑企业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对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县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淄博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A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下调至0.8‰、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授信支持力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十二、强化政策保障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作为政府出资成立建筑业发展基金,按照省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支持建筑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展壮大。建立淄博市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作为总召集人,组织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筑业主要指标、建筑业发展基金使用、税收收入等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保障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骨干企业,精准服务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筑业企业,不予享受当年各类扶持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