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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反诉(或抗辩)程序中的发包人质量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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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法院裁判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局部存在质量缺陷的,应予整改,但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整体不合格,只要不属于禁止验收的情形,即便存在质量缺陷,如经过法定机构检验评定,确认工程属于合格工程的,该工程应依法属于合格工程。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法规规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

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二、被诉后,发包人工程质量索赔:反诉?或抗辩?

     (一)工程索赔的法律性质

      在工程纠纷中,承包人常主张工程价款索赔,发包人则多主张工程质量索赔、工期索赔。工程索赔的法律性质“单方请求权”,故而形成如下诉讼分类:

1、主张索赔——对方同意——形成新合同——给付之诉

2、主张索赔——对方不同意——法院确认之诉

3、主张索赔——对方不同意——法院支持——给付之诉

    (二)被诉后,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索赔,优先选择反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成为被告后,如可预见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情况、提出利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委托合法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避免因被动抗辩而失去我方的举证优势、争取案件主动权、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法院“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等因素,均建议主张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反诉,合并审理案件。

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异议不大,已采取合法手段引入第三方施工企业进场施工,从避免讼累,降低司法成本(案件受理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角度考虑,则可建议发包人以抗辩的方式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但律师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法律风险提示书》,述明不采取反诉程序需承担的不利后果。

      三、工程质量索赔纠纷注意要点

     (一)应先确定是工程的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着重考察工程的整体质量是否合格

       在举证方面,可以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建设工程合格证》,或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人四方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但是,即便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合格或接受(准予)备案的工程,或四方签认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仍然存在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性。如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该问题属于专业技术性问题,建议依法委托及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证人进行举证。                                      

    (二)查明质量缺陷的成因,依法确定责任主体

1、导致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是: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属于承包人不应发现的缺陷;“甲供料”存在缺陷,且承包人检验亦不可能发现;发包人肢解分包;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总承包职责;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等。

2、导致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主要情形是:承包人未按技术文件进行施工;承包人未按技术规范施工;承包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检验建材;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承包人允许他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3、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的主要情形(混合过错):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承包人应发现而未发现;“甲供料”存在缺陷,但承包人未检验;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且承包人不拒绝等。

4、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亦享有质量抗辩权。

   (三)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未经请求承包人返修(保修),法院不会直接支持发包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承包人返修义务与保修义务的区别

    (一)返修义务

1、承包人返修义务时段:从工程开工开始起算,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

2、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的主要依据:施工图及说明书;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工程变更;施工验收规范;国家质量检验标准。

3、承包人返修费用损失承担: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返修的,发包人可扣除相应工程款。

    (二)保修义务

1、承包人保修义务时段:从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起算,结束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主要依据:保修依据;质量保修书。

3、承包人保修费用损失承担:若是承包人保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是第三人保修,除扣除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摘自《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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